(2016)苏0312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张蒙与褚衍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蒙,褚衍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财保27号申请人张蒙,男,199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申请人褚衍光,男,196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人张蒙与被申请人褚衍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情况紧急,申请人张蒙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事故车辆苏03-×××××号变型拖拉机。申请人张蒙自愿提供1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事故车辆苏03-×××××号变型拖拉机。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 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单瑶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