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2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田宇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485号罪犯田宇,曾用名田密、周天宇,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07)威环刑初字第5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07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经本院以(2012)枣刑执字第92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经本院以(2013)枣刑执字第17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经本院以(2014)枣刑执字第19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田宇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田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7月至2015年11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田宇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元,现已缴纳8000元。该犯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6年1月24日被减刑释放。该犯2008年9月7日受到监狱禁闭处分。本院认为,罪犯田宇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该犯积极缴纳罚金,减刑时可从宽掌握。该犯系累犯,并且在2008年9月7日受到监狱禁闭处分,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宇减去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惠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