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4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麦雪静与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雪静,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4民初39号原告:麦雪静,女,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公民身份号码:×××0328。被告: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花果山南侧E8-E12、E20-E24一楼商铺。负责人:刘肖娴。本院在审理原告麦雪静诉被告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雪静撤回对被告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麦雪静负担。审判员 朱 楚 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梁莹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