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5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田仲云与金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仲云,金涛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5民初86号原告田仲云。被告金涛。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仲云与被告金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仲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元减半收取20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迪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