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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5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田仲云与金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仲云,金涛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5民初86号原告田仲云。被告金涛。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仲云与被告金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仲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元减半收取20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迪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