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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4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唐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4执72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女,汉族,生于1977年12月21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唐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28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08)嘉民初字第694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唐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应尽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唐某某所有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某某镇某某街XX号XX幢XX层XX号商业用房的所有权过户登记给申请执行人曹某某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凌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