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袁春涛与普定县猫洞乡元江煤矿工伤赔偿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春涛,普定县猫洞乡元江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袁春涛,男,XX年XX月XX日生,山东省莒南县人,住山东省莒南县洙边镇。委托代理人王宸,系贵州朗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普定县猫洞乡元江煤矿。住所地:普定县猫洞乡。法定代表人宋世斌,系该矿矿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春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普定县猫洞乡元江煤矿工伤赔偿劳动争议一案的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袁春涛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普定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普县劳人仲调字(2015)第08号仲裁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大府审判员 曹正刚审判员 许 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管成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