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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3民初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莆田市大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夏国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莆田市大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夏国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3民初第356号原告莆田市大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法定代表人林建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志君、朱国森,福建佘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均系特别代理。被告夏国华,男,197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乐平市。本院在受理原告莆田市大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国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莆田市大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莆田市大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莆田市大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夏国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莆田市大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洪应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詹云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