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辖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广州市帮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雷伟强、乔然股权转让纠纷2016民辖终10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乔然,雷伟强,广州市帮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1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乔然,住广州市荔湾区。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健,广东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伟强,住广州市越秀区。原审第三人:广州市帮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乔然,职务经理。原审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刘健,广东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乔然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203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因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均在广州市南沙区,发生纠纷,应由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便利法官审理,也便利判决的执行,更符合高法确定的民事诉讼的便民原则。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乔然的住所地在广州荔湾区,该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