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3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武春芳与张同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春芳,张同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3民初116号原告武春芳,女,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张同宝,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武春芳与被告张同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唐宪华进行审理。因武春芳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宪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双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