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4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吴杰与成都万顺达安全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杰,成都万顺达安全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559号原告吴杰,男,1992年4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被告成都万顺达安全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法定代表人王晓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杰与被告成都万顺达安全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杰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杰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牛 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海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