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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鼎法民一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镇江市意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肇庆市日昌皮革有限公司、候本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意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肇庆市日昌皮革有限公司,候本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鼎法民一初字第179号原告:镇江市意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句容市宝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倪德贵。委托代理人:朱永琪,广东永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艳红。被告:肇庆市日昌皮革有限公司,地址:肇庆市。法定代表人:候本文。被告:候本文,男,住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被告肇庆市日昌皮革有限公司和被告候本文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蒋瑞虹,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肇庆市日昌皮革有限公司和被告候本文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学丰,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意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肇庆市日昌皮革有限公司、候本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市意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之前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市意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肇庆市日昌皮革有限公司、候本文的起诉。本案诉讼费908元,减半收取454元,由原告原告镇江市意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清人民陪审员  温敏思人民陪审员  蔡学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邵仲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