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民初5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孙堃伦、罗玲与德阳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堃伦,罗玲,德阳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588-1号原告孙堃伦,生于1980年12月3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原告罗玲,生于1983年5月28日,住四川省绵竹市土门镇。被告德阳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杜鹃巷39号6楼。法定代表人邓洪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堃伦、罗玲与被告德阳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德阳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57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原告罗玲提供自有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绵竹房权证监证字第00227**号)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德阳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57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罗玲提供担保的自有房屋一套(产权证号:绵竹房权证监证字第00227**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春兰代理审判员 蔡 静代理审判员 陶 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雪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