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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北初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高文学与高文忠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学,高文忠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北初字第00345号原告高文学,男。被告高文忠,南。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文学与被告高文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书会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文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文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40元。审判员  苗雪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新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