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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3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夏玉环、甄大民等与刘琪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玉环,甄大民,甄超伟,甄超齐,刘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54-1号申请执行人夏玉环,女,196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十字路乡甄庄*组。申请执行人甄大民,男,1939年1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甄超伟,男,1995年3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甄超齐,男,199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琪,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西塔寺街**号。夏玉环等人申请执行刘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平执字第3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 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