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0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宋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0民初149号原告宋某,女,198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祁长宇,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广华,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宋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海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祁长宇、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相识后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因被告多次出轨,并与第三者长期交往,导致夫妻感情不睦。从2015年9月27日起,原、被告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坚决要求离婚;离婚后,婚生女王奕然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时止;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王某未辩称,对婚姻登记、生育子女以及分居情况没有异议。但是被告并未出轨,原告所指的第三者只是和被告关系比较好的朋友。被告希望以家庭为重,而原、被告之间仍有感情,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2月18日登记结婚,2014年6月16日生育一女,取名王奕然。双方婚初感情尚可,近期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现原告宋某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审理中,原告宋某、被告王某就离婚问题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扶持、互谅互爱,正确处理好生活中产生的家庭矛盾。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后亦共同生活,具有良好的婚姻和感情基础,对于日常生活中产生的一些纷争,原、被告应以冷静理智的态度正确对待,协商解决,共同维护家庭利益,为双方今后的婚姻生活创造一个稳定安康、幸福和谐的生活环境。现被告王某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亦应当本着夫妻和睦的原则,再给予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故原告一味坚持离婚,本院难以支持。在今后的生活中,原、被告均应主动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改善夫妻关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原告宋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之诉请,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海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戴礼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