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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异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异议人孙宁(案外人),柴永风与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永风,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异2号案外人孙宁,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申请执行人柴永风,女,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王华,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柴永风申请执行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孙宁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孙宁称,2014年5月30日案外人与王华签订了《售车协议》,协议约定:该车辆出售给案外人孙宁,协议生效后案外人向被执行人王华支付了购车款,并且当天双方进行了车辆及各项手续的交接,至此,车辆的所有权已转移至案外人孙宁。贵院在执行柴永风与被执行人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错误的将案外人孙宁购买的“凯迪拉克”牌轿车作为被执行人王华的财产进行查封、诉前保全,存在错误,现案外人特提出异议申请,请求贵院立即解除对“凯迪拉克”牌轿车的查封措施。案外人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2015)石大执字第501号执行通知书的复印件一份、(2014)石大民初字第2359号民事调解书的复印件一份、(2014)石大民保字第206号民事裁定书的复印件一份、《车辆买卖合同书》复印件一份、《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回执》复印件一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一份、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进账单》复印件一份、车辆及随车手续交接清单复印件一份、被执行人王华出具的《收条》复印件一份。本院查明,2014年9月11日本院收到申请人柴永风的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华(现为被执行人)所有的“凯迪拉克”牌越野车一辆予以保全,经审查本院作出(2014)石大民保字第20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王华所有的“凯迪拉克”牌越野车一辆进行了查封。该车辆被保全查封后,柴永风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理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石大民初字第235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柴永风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过查证,因被执行人王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保全车辆未实际控制。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5)石大执字第501号执行裁定书,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于2015年9月6日将本案报结。2016年1月8日案外人孙宁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同时查明,2014年5月30日案外人孙宁与被执行人王华及第三人靳立岗签订了一份《车辆买卖合同书》,该合同约定:将被执行人王华所有的“凯迪拉克”牌越野车出售给案外人孙宁,孙宁扣留应付给被执行人王华的购车款直接与被执行人王华的债权人靳立岗结算,被执行人王华视为收到此款。同时该合同约定:下欠的购车款由案外人孙宁与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将所欠的购车款直接汇到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账户,被执行人王华视为收到此款。2014年12月10日孙益健给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汇了***元。另查明,2014年5月30日案外人孙宁与被执行人王华做了一份《车辆及随车手续交接清单》。2014年6月30日被执行人王华出具了一张《收条》,该《收条》的内容为“今收到孙宁购车款**万元整,本人同意孙宁将**万元直接支付给靳立岗,**万元支付给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王华”本院认为,案外人孙宁提交的证据材料只能证明其与被执行人王华之间签订了一份《车辆买卖合同书》,但不能证明在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华所有的“凯迪拉克”牌越野车进行保全时购车款已付清,且案外人孙宁亦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该涉案车辆未过户自己没有过错,故案外人孙宁的异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华名下的机动车依法进行查封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孙宁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张海成审 判 员  赵晓伟代理审判员  彭 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