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3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朱百顺与钟一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百顺,朱百顺以被执行人钟一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钟一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3897号申请执行人朱百顺,男,1986年5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钟一蓉,女,1959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标的:人民币60,650元。申请执行人朱百顺以被执行人钟一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长民一(民)初字第346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钟一蓉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钟一蓉名下有房产(本市长宁路XXX弄XXX号XXX室、长宁路XXX弄XXX号XXX号楼XXX室),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由于该两套房产系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其中长宁路XXX弄XXX号XXX号楼XXX室系浦东法院正式查封,本院轮候查封,故该两套房产暂时不具备处置条件,执行过程中,本院正在协调长宁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的共有人就评估拍卖该房产以偿还本案债务事宜,拟启动本市长宁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评估拍卖程序,因评估拍卖周期较长,整个过程暂未完结。除上述房产外,被执行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钟一蓉名下有车辆一部,亦被其他法院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钟一蓉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暂在协调评估拍卖过程中,其他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长执字第389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锋审判员 董幼华审判员 许 峻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俊华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