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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3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姜建与广州创晨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建,广州创晨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3931号原告:姜建。被告:广州创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白云大道北770号汇金广场A座三层3005房(仅限办公用途)。法定代表人:林利彬。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建诉被告广州创晨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元,由原告姜建负担。审判员 王 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俞咏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