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刑更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洪长连贪污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长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468号罪犯洪长连,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2012)洛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长连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总和刑期二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责令被告人洪长连共同退出赃款人民币100000元(包括被告人洪长连已退出的赃款人民币30000元)退还被害人。责令被告人洪长连共同退出赃款人民币491379元(包括被告人洪长连已退出的赃款人民币91800元)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洪长连共同退出赃款人民币935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1日作出(2012)泉刑终字第5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6年1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伟强、周法涛,福建省福州监狱指派干警江涛、邓欣原到庭履行职务。罪犯洪长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洪长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洪长连本次已退出赃款人民币75500元返还被害人。本院认为,罪犯洪长连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洪长连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洪长连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洪长连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次缴纳的退赃款7550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3月21日至2026年6月2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晴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