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民终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灵宝市中医院与梁明绅、阳店镇双语幼儿园、李淑勤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灵宝市中医院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民终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灵宝市中医院。住所地:灵宝市。法定代表人曹建立,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史永生,该院副院长,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和解等。委托代理人李少波,该院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明绅,男。法定代理人王银英,女,系原告梁明绅之母。原审被告阳店镇双语幼儿园住所地:灵宝市。负责人李淑勤,该幼儿园园长。原审被告李淑勤,女。上诉人灵宝市中医院与被上诉人梁明绅、原审被告阳店镇双语幼儿园、李淑勤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灵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灵宝市中医院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灵宝市中医院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灵宝市中医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灵宝市中医院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范俊洁审判员 王永建审判员 宋东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郎玉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