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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郝计民与高启銮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计民,高启銮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9896号原告:郝计民,男。委托代理人:许梅,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启銮,女。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郝计民与被告高启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X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计民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梅、被告高启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计民诉称:原、被告系邻居,均系杨庄乡杨庄村四组村民。原告作为该村村民,经由��产组、村委会法定审批,于1997年4月20日,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建房居住使用近20年,被告一直没有异议。2015年,原告翻建新房,被告无理辱骂、吵闹,阻止原告的工人施工。原告无奈,依法向政府申请确权。2015年9月28日,杨庄乡人民政府以杨庄政(2015)103号关于杨庄村郝计民、高启銮宅基地使用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作出处理决定:该争议宅基地使用权属于郝计民。被告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此后,原告赵工人翻建新房,被告仍然无理取闹,阻止原告的工人施工,给原告造成停工损失10000余元。依法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被告高启銮辩称:原告盖房子的地方是姓薛家的祖坟所在地,是政府分给被告的宅田合一地,原告在被告的地皮上盖房居住十几年,被告没有向原告要钱,原告还要被告赔偿10000元。原告重新建房,是在被告的地皮上,被告请求要回自己的地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杨庄乡杨庄村四组村民。原告于1997日在该宅基地上建房,并取得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告均未提出异议。2015年,原告翻建房屋遭被告辱骂、阻止,经杨庄乡人民政府作出的杨庄政(2015)103号关于杨庄村郝计民、高启銮宅基地使用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作出处理决定:该争议宅基地使用权属于郝计民,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原告继续找工人建房,遭被告无理取闹,阻止原告建房。本院认为,原告郝计民在自己宅基地建房,取得建设部门许可,被告高启銮应当停止阻止原告建房行为,排除妨害。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以原告在其宅基地上建房的��张,查无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启銮对原告郝计民的建房行为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二、驳回原告郝计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高启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