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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22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莫孝才诉被告董孝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孝才,董孝忠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2民初277号原告莫孝才,男,1971年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董孝忠,男,1963年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审理原告莫孝才与被告董孝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莫孝才于2016年1月21日以诉讼主体资格不当,暂不主张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绍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孝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莫孝才负担。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常建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