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22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莫孝才诉被告董孝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孝才,董孝忠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2民初277号原告莫孝才,男,1971年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董孝忠,男,1963年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审理原告莫孝才与被告董孝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莫孝才于2016年1月21日以诉讼主体资格不当,暂不主张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绍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孝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莫孝才负担。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常建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