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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谢红波与文大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红波,文大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331号原告:谢红波。被告:文大开。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红波诉被告文大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红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红波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