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91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惠州市惠城区保马建筑材料经营部与广州合海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市惠城区保马建筑材料经营部,广州合海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91执26-1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城区保马建筑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负责人:吴汉茂,男,汉族,1956年6月18日出生,住惠州市惠城区。被执行人:广州合海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陈明剑。被执行人: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林少敏。被执行人:惠州大亚湾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法定代表人:舒昌雄。关于惠州市惠城区保马建筑材料经营部诉广州合海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惠中法民一终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生效法律文书,一、广州合海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惠州市惠城区保马建筑材料经营部支付工程款6015096.18元,并从2014年5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二、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惠州大亚湾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其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54780.67元及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申请执行费6081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广州合海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在规定期限内均未予履行。经计算,本案暂计至2016年1月14日的利息为583213.71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为25263.40元。另查明,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依据(2014)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68-4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于2015年8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0万元。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广州合海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广州合海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44169.9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少雄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凯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