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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徐欢与刘孝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欢,刘孝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157号原告徐欢,无业。被告刘孝龙,无业。原告徐欢诉被告刘孝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徐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退还原告徐欢。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书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