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徐欢与刘孝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欢,刘孝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157号原告徐欢,无业。被告刘孝龙,无业。原告徐欢诉被告刘孝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徐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退还原告徐欢。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书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