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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民申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西安天俊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莲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西安天俊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莲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民申2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西安天俊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泾渭开发区天正花园*幢*单元*层*户。法定代表人:张振杰,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莲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碑林科技产业园*号楼*层。法定代表人:陈俊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良,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西安天俊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莲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一终00558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过程中,西安天俊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称自愿撤诉,于2016年1月21日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西安天俊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天俊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杰审 判 员 穆 毅代理审判员 石 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晓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