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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81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东兴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班艳述、唐上鹤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兴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班艳述,唐上鹤,黄瑜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81财保15号申请人东兴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兴市东兴镇北仑大道149号。法定代表人马伟平。被申请人班艳述。被申请人唐上鹤。被申请人黄瑜荃。申请人东兴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唐上鹤、班艳述、黄瑜荃非诉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非诉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查封被申请人黄瑜荃名下位于东兴市新华大道262号(宝丽安豪苑)12栋3-13-301号房产【房产证号:20××06号】,查封价值19万元。申请人东兴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出示担保书以其自有资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东兴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非诉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黄瑜荃名下位于东兴市新华大道262号(宝丽安豪苑)12栋3-13-301号房产【房产证号:20××06号】,查封价值19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上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志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