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民初字第4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谢从德与四川应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绵阳市应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从德,四川应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绵阳市应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4639号原告:谢从德,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19日,住绵阳市三台县。被告:四川应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廖应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绵阳市应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廖衍应,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谢从德诉被告四川应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绵阳市应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谢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谢从德撤诉。本案减半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谢从德承担。审 判 长 杨 韬人民陪审员 肖贤挺人民陪审员 张雅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