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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硕商初字第04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无锡三和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平阳县敖江港口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三和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平阳县敖江港口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硕商初字第0416-1号原告无锡三和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2900696-8,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硕放街道工业集中区B22-23号地块。法定代表人沈伟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剑明、周磊,江苏法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阳县敖江港口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3091837-4,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敖江镇阳屿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三和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和公司)与被告平阳县敖江港口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和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和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和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14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合计4484元(此款由三和公司预交),由三和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吉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查肖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