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执民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罗法来、施玉琴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法来,施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994号申请执行人罗法来被执行人施玉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湖德乾商初字第0021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施玉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施玉琴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施玉琴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施玉琴(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24的存款人民币45086.5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鲍林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