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民一终字第1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韩润志与朱伟林、刘俊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润志,朱伟林,刘俊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一终字第19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润志。委托代理人韩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伟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俊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安支公司。住所地固安县永康路东侧永康小区南。负责人张亚军,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韩润志与被上诉人朱伟林、刘俊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固民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韩润志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韩润志以同意原审法院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润志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润志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426元,减半收取为3213元,由上诉人韩润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 强审判员 张良健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寇兴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