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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5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吕霞诉张云海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霞,张云海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5532号原告:吕霞,女,锡伯族,农民。被告:张云海,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霞诉被告张云海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吕霞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张云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霞撤回对被告张云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吕霞承担;剩余6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吕霞。审判员  刘洪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甘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