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5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吕霞诉张云海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霞,张云海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5532号原告:吕霞,女,锡伯族,农民。被告:张云海,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霞诉被告张云海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吕霞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张云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霞撤回对被告张云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吕霞承担;剩余6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吕霞。审判员 刘洪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甘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