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刑更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罪犯宋宜法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337号罪犯宋宜法,男,1966年2月28日生,汉族,吉林省临江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2014)临江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宜法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严闯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刑罚科张绍旺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宋宜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宋宜法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6月末至7月8日案发期间,宋宜法为开垦参地,于2013年4月20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了临江林业局西小山林场89林班10小班(204发包号),面积是1.8公顷(参后地),另以林场职工王辉的名义申请了88林班6小班(205发包号),面积是3.0公顷(参后地),宋宜法以有上述林地发包核查确认书为由,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进入临江林业局西小山林场次生林施业区,90林班6小班内,砍伐树木1072棵,核立木材积61.2893立方米,非法占用林地19.785亩,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砍伐后的林木被其烧毁。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一监区参加辅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131.5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00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424.74元。该罪犯49岁,其妻子郑桂芳保障其生活。经吉林省临江市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同意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宋宜法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宜法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杨 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