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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18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巩伟与张志亮、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伟,张志亮,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1807-1号原告:巩伟,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巩店镇。委托代理人:武永超,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亮,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告:王伟,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巩伟与被告张志亮、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长 史 涛审判员 段莉莉��民陪审员刘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江 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