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蓬执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烟台蓬圳木业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蓬莱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大柳行分社,烟台蓬圳木业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蓬执字第776号申请执行人蓬莱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大柳行分社。法定代表人张振东,任主任。被执行人烟台蓬圳木业制品有限公司,住址蓬莱市大柳行镇。申请执行人蓬莱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大柳行分社与被执行人烟台蓬圳木业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做出的(2013)蓬商破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宣告烟台蓬圳木业制品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的(2003)蓬民二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小燕审判员 崔忠和审判员 栾永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