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5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无锡市崇安区鹭宏建材商行与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市崇安区鹭宏建材商行,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财保5号申请人无锡市崇安区鹭宏建材商行,住所地无锡市江海东路523号(无锡市广益装饰名品城********号)。经营者周洋。被申请人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锡沪中路90号。法定代表人章建良。申请人无锡市崇安区鹭宏建材商行(下称鹭宏商行)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珠景观)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1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鹭宏商行出具了朱敏中国银行理财产品单(面值1000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鹭宏商行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东珠景观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1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诉前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鹭宏商行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福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