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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高民一终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民一终字第221号本院2015年12月21日对上诉人南华攀星野生菌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胡苗芳、原审被告肖高平、南华攀星野生菌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攀星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5)云高民一终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更正,现裁定如下:一、判决书第1页诉讼参加人基本情况部分第一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华攀星野生菌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更正为:“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华攀星野生菌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二、判决书第11页最后一行至第12页第一行“故胡苗芳就借款合同无效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更正为“故产业开发公司就借款合同无效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审 判 长  马艳玲代理审判员  张 萍代理审判员  刘亚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范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