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82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杨锁财与江苏云鹏净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锁财,江苏云鹏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财保14号申请人杨锁财。被申请人江苏云鹏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勤,总经理。申请人杨锁财以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江苏云鹏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民间借贷纠纷,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云鹏净化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胡靓、阚荣芳用其座落于常州市金坛区xxx房屋进行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云鹏净化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查封胡靓、阚荣芳座落于常州市金坛区xxx室房屋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桂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江云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