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4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滦南县双旺饲料有限公司与张胜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南县双旺饲料有限公司,张胜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530号原告:滦南县双旺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庆梦,该公司经理。被告:张胜连。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南县双旺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胜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在曹妃甸区四农场物流公司100余亩鱼池中所养殖的价值154942元的成鱼和鱼苗。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滦南县双旺饲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所承包鱼池中所养殖的价值154942元的成鱼和鱼苗予以查封(由被告继续养殖经营,如需变卖通知本院并保留价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