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4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孙振华与聊城奥森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振华,聊城奥森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4385号原告孙振华,女,汉族,居民。被告聊城奥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东昌府区湖南路东段路南。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受理的上列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蒋国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国秋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