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廊民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廊坊市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廊坊市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廊民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负责人张荣森,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廊坊市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法定代表人祝梦伟,该××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和2月5日以(2015)廊民执字第1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廊坊市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永清县城内朱家坟村西会昌街南侧,土地证号为永国用(2011)第050-1号面积为18643.6**平方米和土地证号为永国用(2011)第050-2号面积为16666.8**平方米)的两处土地使用权和坐落于永清县会昌街南侧凯悦花园小区除在永清县房产管理局已备案的907套房产以外的所有房产。现因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的(2015)廊民三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廊坊市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永清县城内朱家坟村西会昌街南侧,土地证号为永国用(2011)第050-1号面积为18643.6**平方米和土地证号为永国用(2011)第050-2号面积为16666.8**平方米)的两处土地使用权和坐落于永清县会昌街南侧凯悦花园小区除在永清县房产管理局已备案的907套房产以外的所有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忠磊审 判 员  王东山代理审判员  郑江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卢雅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