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7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胡玉宝与重庆重客隆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涂山路连锁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宝,重庆重客隆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涂山路连锁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7716号原告胡玉宝,男,198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重客隆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涂山路连锁店,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涂山路东海长洲A区负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608826947。负责人杨渝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玉宝诉被告重庆重客隆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涂山路连锁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胡玉宝提供的送达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烈士墓壮志路辉映大厦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告知原告本案于2017年6月21日09时40分在本院314法庭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未按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传票通知的开庭时间到庭参加诉讼。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原告不到庭,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中,原告胡玉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玉宝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鞠 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秀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