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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南法知民初字第327号-2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黄泉福与杨文凤、广州市番禺区南村古璧苑工艺品店著作权侵权纠纷2015知民初32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泉福,广州市番禺区南村古璧苑工艺品店,杨文凤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知民初字第327号-2原告:黄泉福。委托代理人:张敏,广东天穗律师事务律师。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古璧苑工艺品店,经营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博街179号。经营者:谢芹桑。被告:杨文凤。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泉福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古璧苑工艺品店、杨文凤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考虑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泉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泉福负担。审判员  张志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佘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