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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8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文祥与周国新、周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祥,周国新,周国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8294号原告李文祥,男。被告周国新,男。被告周国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祥诉被告周国新、周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祥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元,由原告李文祥负担。审判员  王景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长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