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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11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焦某某诉被告鞍山墅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鞍山墅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11民初388号原告焦某某,男,汉族,现住鞍山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韩威,系鞍山市铁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鞍山墅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法定代表人李金。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诉被告鞍山墅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在法定期限七日内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及《交纳诉讼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现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项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