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杨善文与陈利珍、谢绍添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善文,陈利珍,谢绍添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792号原告杨善文。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揭军英,广西新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利珍,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汉光,广西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绍添。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善文诉被告陈利珍、谢绍添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应得到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善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善文负担。审判员 胡家铭二〇一六��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繁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