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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杨善文与陈利珍、谢绍添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善文,陈利珍,谢绍添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792号原告杨善文。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揭军英,广西新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利珍,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汉光,广西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绍添。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善文诉被告陈利珍、谢绍添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应得到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善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善文负担。审判员  胡家铭二〇一六��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繁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