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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行初第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成根与长泰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根,长泰县国土资源局,王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681行初第2号原告王成根,男,193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泰县古农农场农荣作业区。委托代理人王波龙,男,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系王成根之子。被告长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长泰县武安镇人民西路国土局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00390987-7。法定代表人林玉彬,局长。委托代理人庄福泰,男。委托代理人薛碧芬,女。第三人王阿平,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工,住长泰县古农农场农荣作业区。原告王成根诉被告长泰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王阿平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成根诉称,(2009)××民初字第××号、(2010)××民终字第××号判决书已查明,第三人王阿平于2008年5月间新建厨房,未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2011年10月间,原告向被告长泰县国土资源局举报王阿平非法占地建厨房且占用原告埕地。2014年1月2日,被告作出《关于王成根举报王阿平违法占地建厨房事项的调查情况答复》(以下简称为《情况答复》),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故诉请法院判决被告长泰县国土资源局不正确履行其法定职责。被告长泰县国土资源局辩称,原告王成根之前已针对2014年1月2日被告所作的《情况答复》提起了行政诉讼,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撤销重作的判决,但原告还不服,又于同年12月10日提起上诉,该案尚处于二审审理阶段。现原告又就同一答复起诉,属重复起诉,依法应当驳回起诉。第三人王阿平经本院依法通知,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成根与第三人王阿平系同村村民,两家房屋紧邻,后因第三人王阿平修建厨房一事,两家发生矛盾,原告遂向被告举报王阿平非法占地。2014年1月2日被告长泰县国土局向原告王成根作出了一份《情况答复》,称查明王阿平不存在违法占地建厨房行为。原告不服以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审理,并于同年11月19日作出判决,撤销了被告长泰县国土资源局2014年1月2日作出的《情况答复》,同时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王成根的举报事项依法重新作出调查处理。该案因原告王成根提起上诉,现尚在二审审理中。但原告仍以被告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16年1月4日再次诉至法院。本院认为,重复起诉是指起诉人就同一诉讼标的反复向同一法院或不同法院起诉的情况。禁止重复起诉实际是由大陆法系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衍生而来,其中包含两个含义,即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和一案在判决生效后即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法律关系再行起诉。就本院而言,本案与原告王成根在2015年起诉的龙行初字第37号行政案件系同一当事人(注:原、被告及第三人均相同)就同一法律关系(注:诉讼标的均为被告2014年1月2日所作的《情况答复》)为同一诉讼请求(注:均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况且,前案尚在二审审理期间,原告却再次起诉同一份《情况答复》,称被告长泰县国土资源局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该诉求于法于理不符,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成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柯经辉审 判 员  许祥华人民陪审员  许黎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建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异议;……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