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民辖终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杭州首丰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首丰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民辖终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许挺,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首丰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欧观钦,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泰酒店管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首丰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丰石材装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的(2015)镜民二初字第0177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审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文化路30号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遂裁定驳回了天泰酒店管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天泰酒店管理公司不服该裁定,上诉称:本案合同签订地在芜湖市鸠江区,故本案应由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原审被告天泰酒店管理公司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该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首丰石材装饰公司选择向该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天泰酒店管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琴芳审 判 员 陈永红代理审判员 徐海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