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张郁与文志强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郁,文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张郁,男,出生于1964年6月3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安县。被执行人:文志强,男,出生于1964年6月13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本院在执行张郁申请执行文志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文志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15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审 判 员 付传捷代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闻运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