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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民破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淮北市商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解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民破1-1号申请人:淮北市商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陈小军,该公司董事长。2016年1月19日,申请人淮北市商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经营亏损、资金严重不足、财产变现困难、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和解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本院查明:申请人淮北市商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0年10月17日经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近年来,由于受宏观经济形势下行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导致淮北市商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金链紧张,大量到期债务不能清偿。经淮北市商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清产核资,截止2015年11月22日,其资产总额3.98亿元,负债总额3.3亿元(含后续的工程款项)。目前,淮北市商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金严重不足、财产变现困难,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院认为:申请人淮北市商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其申请和解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符合破产法关于和解的申请条件,对其和解申请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淮北市商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和解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王永进审判员  夏 君审判员  李向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莉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来源: